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仓库防火管理规定

   耐火等级       │      │         │
 ────────────│──────┼─────────│──────
    一、二级      │  10   │   12    │  14
    三  级      │  12   │   14    │  16
    四  级      │  14   │   16    │  18
             │      │         │
 ────────────┴──────┴─────────┴────────
 注:(1)两座库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总占地面积不超过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一座库房的面积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2)高层库房之间以及高层库房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增加三米。
   (3)在防火间距范围内如设有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
   (4)与甲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规定增加二米。
   (5)甲类和乙、丙、丁、戊类物品的分类见附表。
 第十四条 库房与本单位围墙的距离不宜小于五米,并应满足围墙两侧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的要求。
 第十五条 各类仓库库房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室外变(配)电站及加油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表规定:
   各类库房与液体储罐、气体储罐、室外变配电站、加油站的防火间距
 ──────────────────┬─────┬─────┬──────
              耐火等级 │     │     │
    防火间距(m)        │     │     │
     一个罐区的总储量      │一、二级 │ 三级  │  四级
  名称                │     │     │
 ────┬─────────────┼─────┼─────┼──────
  甲乙类 │1~50         │ 12  │ 15  │  20
  液体 │51~200       │ 15  │ 20  │  25
  (立方 │201~1000     │ 20  │ 25  │  30
  米) │1001~5000    │ 25  │ 30  │  40
     │             │     │     │
 ────┼─────────────┼─────┼─────┼──────
  丙类 │5~250        │ 12  │  15  │  20
  液体 │251~1000     │ 15  │  20  │  25
  (立方 │1001~5000    │ 20  │  25  │  30
   米) │5001~25000   │ 25  │  30  │  40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