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大型专业仓库不应设在易燃、易爆的石油化工区域内;确须设置的,须与石油化工企业保持不小于五十米的防火间距。
第十一条 危险物品仓库和大型可燃物资仓库应与明火地点及使用蒸汽机车头的库外铁路中心线保持三十米的防火间距。
第十二条 甲类物品库房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下表规定执行:
甲类物品库房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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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存物品类别 │ 甲 类
防 储 ├────────┬──────────────
火 量 │ 3、4项 │ 1、2、5、6项
间 距(m) (t) ├───┬────┼───────┬──────
建筑物名称 │≤5 │ >5 │ ≤10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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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的│ │ │ │
地点 │ 30 │ 40 │ 25 │ 30
───┬────┬─────┼───┼────┼───────┼──────
其 │ │ │ │ │ │
他 │ 耐火 │ 一、二级 │ 15 │ 20 │ 12 │ 15
建 │ │ 三 级 │ 20 │ 25 │ 15 │ 20
筑 │ 等级 │ 四 级 │ 25 │ 30 │ 20 │ 25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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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甲类物品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二十米,但本表第3、4项物品储量不超过二吨,第1、2、5、6项物品储量不超过五吨时可减为十二米。
(2)甲类库房与重要的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五十米。
第十三条 乙、丙、丁、戊类物品库房之间、库房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下表规定执行:
乙、丙、丁、戊类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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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火 │ │ │
防火 等级 │ 一、二级 │ 三级 │ 四级
间距 (m)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