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的;
(二)驾驶机动车下陡坡时熄火、空档滑行的;
(三)用人工直接供油驾驶机动车辆的;
(四)驾车穿插、超越警车及其护卫车队的;
(五)不按规定超车或被超车故意不让的;
(六)不按规定停放或车辆发生故障不立即将车移开,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
第十六条 违反道路管理规定,有下列第一项至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有第七项行为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占用道路设立车辆停放场、点的;
(二)擅自占用道路堆物、搭建、设摊或在公路上堆肥、晒粮、打场的;
(三)在道路上施工作业超过规定期限或违反施工要求的;
(四)设置遮阳篷帐、广告牌、霓虹灯或种植绿化违反规定的;
(五)未经批准在车行道或人行道上举办商品展销、群众集会等活动的;
(六)擅自设置、移动、拆除或毁坏交通管理设施的;
(七)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的。
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道路或扩大占路范围、延长占路时间的,除按前款规定处罚外,由公安部门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由公安部门强制拆除或没收违章物资。
第十七条 违反交通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在城市集会、游行,违反有关规定妨碍交通,不听交通警察指挥的;
(二)无理拦截车辆或者强行登车影响车辆正常运行,不听劝阻的;
(三)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第十八条 对违反交通管理行为处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吊扣驾驶证或车辆牌证不满六个月的,由区、县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裁决;其中处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没有异议的,可以由交通警察当场处罚。
对违反交通管理行为处吊扣六个月以上驾驶证或车辆牌证的,应当报请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裁决。
对违反交通管理行为处拘留、没收违章物资的,由区、县公安机关裁决。
第十九条 交通警察处理违反交通管理行为,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发现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时,可以口头传唤违反交通管理行为人,指明其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