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办法[失效]

  (七)擅自更改摩托车主要装置,有碍安全的;
  (八)不按规定申领和使用机动车临时号牌、试车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
  (九)驾驶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辆的。
 第十三条 违反车辆行驶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元罚款,对机动车驾驶员可以并处吊扣一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在通行公交车辆的道路上学骑自行车或在人行道上骑自行车的;
  (二)驾驶非机动车推、拉、攀扶其他车辆的;
  (三)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相互追逐、曲折竞驶、逆向行驶、双手脱把、扶肩并行、单手脱把另带自行车或撑伞的;
  (四)非机动车制动器失效仍在道路上行驶的;
  (五)非机动车转弯、调头不伸手示意的;
  (六)驾驶摩托车或人力客、货车在同一车道内并排行驶的;
  (七)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的;
  (八)违反路口让行规定的;
  (九)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车速的。
 第十四条 违反车辆行驶管理规定,有下列第一项至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以下罚款,可以单处吊扣一个月以下驾驶证;有第四项至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三十元以下罚款,可以单处吊扣二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不按规定会车、倒车或调头的;
  (二)不按规定拖带挂车或牵引车辆的;
  (三)驾驶噪声、排放有害气体超过国家标准的车辆的;
  (四)变换车道或借道通行妨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的;
  (五)驾驶后视镜、刮水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的;
  (六)行至交叉路口、铁路道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七)在禁行的时间、道路上行驶的;
  (八)驾车不避让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的;
  (九)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辆等候放行信号时,强行转弯的。
 第十五条 违反车辆行驶管理规定,有下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扣三个月以下驾驶证或车辆牌证;有第三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扣四个月以下驾驶证;有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下驾驶证或车辆牌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驾驶证或车辆牌证: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