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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办法[失效]

  (一)站在车行道上招呼出租汽车、候乘公共汽车或其他通勤车,不听劝阻的;
  (二)骑自行车带人违反规定或有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载人的;
  (三)机动车辆超额载人的;
  (四)车辆载物超长、超宽、超高未经许可或超重的;
  (五)车辆载物流漏、散落、飞扬车外的;
  (六)装载危险品违反规定的;
  (七)货运机动车载人违反规定的;
  (八)教练车载物或违反规定载人的。
 第六条 有下列违反停车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五元罚款,有第三项行为的,对机动车驾驶员可以并处吊扣一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公共汽车、电车、长途客车不在规定的站点停车上下客的;
  (二)在禁止临时停车的地方停车的;
  (三)在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车的。
 第七条 有下列违反交通标线行为之一的,处五元罚款或警告,对机动车驾驶员可以并处吊扣一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行人不走人行道、横过车行道不走人行横道的;
  (二)骑坐或钻、跨交通隔离设施的;
  (三)在道路上玩耍、抛物或有其他妨碍交通行为的;
  (四)车辆不按规定车道或跨车道行驶的;
  (五)遇停止信号超越停止线的;
  (六)机动车停放跨、压停车位标线的。
 第八条 有下列违反交通信号、交通标志行为之一的,处五元罚款,对机动车驾驶员可以并处吊扣一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穿越红灯或不按箭头灯信号规定通行的;
  (二)违反禁令标志或指示标志的;
  (三)违反车道控制信号的。
 第九条 违反机动车驾驶员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元罚款:
  (一)驾车未带驾驶证或行驶证的;
  (二)驾驶机动车应戴眼镜而未戴眼镜的;
  (三)驾驶机动车时吸烟、饮食或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行为的;
  (四)赤足或穿拖鞋驾驶机动车的;
  (五)地方驾驶员驾驶部队车辆,或部队驾驶员驾驶地方车辆的;
  (六)驾驶机动车没有关好车门的;
  (七)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八)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或驾驶二轮、侧三轮摩托车后座附载不满十二岁儿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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