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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90年修正)[失效]

  (三)三轮摩托车、手扶拖拉机制动器失效时,不准被牵引。
  第十八条 铰接式客车、带挂车的汽车和拖拉机、半挂车以及载运危险品的车辆,不准拖带或牵引挂车、已损坏的车辆、施工机械和工具箱斗等专用机具。

第四章 车辆驾驶员

  第十九条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和在沪港澳台同胞及外国籍人,均可按规定向本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申请报考机动车驾驶员,到外省市报考机动车驾驶员的,须经本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同意。
  外省市单位或个人在本市报考机动车驾驶员的,须持有当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委托证明,并经本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戴眼镜而未戴眼镜者不准驾车;
  (二)不准赤足驾车;
  (三)驾驶时,不准带耳塞、耳机收听录音、广播;
  (四)驾驶摩托车手中不准持物或在车把上悬挂物品,不准攀扶其他车辆或被其他车辆攀扶;
  (五)地方驾驶员不准驾驶部队号牌的车辆,部队驾驶员未经公安部门批准,不准驾驶地方号牌的车辆;
  (六)实习驾驶员不准驾车牵引已损坏的车辆和施工机械、工具箱斗等专用机械;
  (七)驾车时,不准故意挤逼、戏弄他人或用其他方法妨碍他人的交通安全。

第五章 车辆装载

  第二十一条 客运汽车载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载物不准超出车身;
  (二)大型客车车顶行李架载物,高度从行李架底部起不准超过五十厘米,从地面起不准超过四米;长度和宽度不准超过行李架;
  (三)小型客车车顶行李架载物,高度从行李架底部起不准超过三十厘米,长度和宽度不准超出行李架。
  第二十二条 摩托车载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侧三轮摩托车只准在跨斗内载物,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一点五米,长度和宽度不准超过跨斗,载重量不准超过一百公斤;
  (二)二轮摩托车载物,载重量不准超过六十公斤,载物妨碍安全乘坐时不准载人;
  (三)轻便摩托车载物,载重量不准超过三十公斤。
  第二十三条 车辆装运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险物品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符合国家《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其他危险物品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持有公安部门发给的许可载运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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