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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失效]

  (一)发生故障不能行驶的;
  (二)发生交通事故不能行驶的;
  (三)临时停车,驾驶员离开车辆的。
 第四十四条 货运机动车须凭通行证按规定在市区道路上通行。后三轮摩托车不准在道路上行驶。

第七章 行人和乘车人

 第四十五条 行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在车行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桥梁、隧道或交通安全设施等处坐卧;
  (二)不准在道路上玩耍、抛物或进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
  (三)横过划有车道分界线或中心线的车行道时,须在人行横道、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内通过;
  (四)不准在车前车后急穿。
 第四十六条 乘车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妨碍驾驶员正常操作;
  (二)不准向车外吐痰、投掷物品;
  (三)乘坐二轮摩托车不准侧坐或倒坐;
  (四)乘坐通勤车依次在站点候车,待车停稳后,方可上下。

第八章 道路

 第四十七条 道路应保持路面平整,设施完好,出现路面损坏、设施残缺等影响交通安全畅通时,市政、公路管理部门应采取措施尽快修复。
  新建和改建道路必须配建相应的交通安全设施,其道路和交通安全设施设计方案,须征求公安部门意见,竣工后应有公安部门参加验收。,
  新建或改建铁路道口,不得窄于道路宽度,需要进行维修作业时,须事先与公安部门协商,并在采取维护交通安全的措施后,再行施工。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占用道路。确需临时占用道路的,须事先征得市政、公路管理部门同意,经公安部门批准,取得《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后,方可占用。
  除市政、公路管理部门的日常维修、养护道路需占路外,凡大修、中修、改建或掘路施工均须列入市建设委员会编制的计划,并按有关规定申领《管线工程执照》、《掘路执照》、《道路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日常维修、养护道路的具体办法由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商市公安局制订。
 第四十九条 占用道路或掘路施工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须将《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悬挂在占路地点醒目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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