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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失效]

  (一)市区和城镇道路上骑自行车不准带人;但在不通行公交车辆的道路上,可附带一名学龄前儿童;附带学龄前儿童的自行车应安装牢固的座椅,通过有公交车辆通行的路口时,须下车推行。
  (二)通过设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道内的公共车辆站台时,须保证行人安全通行。
  (三)不准在人行道上骑车。
  (四)不准在车行道上停留观望或闲谈,推行时须紧靠车行道右边,通过路口时须遵守交通信号。
  (五)不准在通行公交车辆的路段上学骑自行车。
  (六)遇停止信号时须在本车道内依次停车等候,不准用推行或绕行的方法通过路口。
  (七)非下肢残废的人,不准驾驶残疾人专用车。
  (八)不准坐在车座以外的任何部位驾驶非机动车。
  (九)驾驶非机动车时,不准带耳塞、耳机收听录音、广播。
 第四十条 机动车临时停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道路上临时停车,车辆右轮外侧距路边不准超过五十厘米;
  (二)公共场所出入口不准停车;
  (三)车行道一侧已有停车或其他障碍物,另一侧距障碍物三十米以内不准停车;
  (四)在装有隔离护栏或划有车道分界线、中心线的道路上,白天不准停车装卸货物或候客,但设有允许停车标志、标线的地点或事先得到公安部门批准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停放和临时停车,应按道路等级和停放时间缴纳停车费。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 出租汽车遇乘客上下车需临时停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除经公安部门批准设置的出租汽车服务站、点和允许停车的地点外,不得在道路上停车候客;
  (二)除设有人行护栏的路段、人行横道以及距离桥梁、交叉路口、陡坡、弯道、铁路道口、隧道二十米以内的路段外,可以临时停车上下客;
  (三)在设有人行护栏或机动车隔离护栏的道路上,可以在护栏的开口处临时停车上下客,但不得阻塞交通;
  (四)在不妨碍公交车辆进出站的情况下,可以在公交站台处临时停车上下客;
  (五)遇乘客上下车地点在非机动车专用道内时,可就近驶入非机动车专用道临时停车上下客,但不得妨碍非机动车正常行驶;
  (六)车辆停妥后,乘客应立即上车或下车,上下车完毕,车辆应迅速驶离,不得拖延停车时间或停车候客。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通警察可以将车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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