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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失效]

  (一)侧三轮摩托车只准在跨斗内载物,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一点五米,长度和宽度不准超过跨斗,载重量不准超过一百公斤;
  (二)二轮摩托车载物,载重量不准超过六十公斤,载物妨碍安全乘坐时不准载人;
  (三)轻便摩托车载物,载重量不准超过三十公斤。
 第二十三条 车辆装运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险物品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符合国家《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其他危险物品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持有公安部门发给的许可载运证明;
  (二)车辆须设置“危险品”字样的明显标志;
  (三)停车应选择空旷、安全地点,在物品没有卸完之前,必须有专人看管,驾驶员不准离车。
 第二十四条 货运机动车载人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车辆机件必须完好,车厢装置及栏板必须牢固。
  (二)乘车人不准坐在车厢栏板上,车厢栏板高度不足一米的,乘车人不准站立。
  (三)车厢内载人在六人以上的,驾驶员须具有三万公里或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的经历。
  (四)载物时,不准载人。但短途运输中在车厢内留有安全乘坐位置(自动倾卸车还需设有安全保险装置)的,大型货运汽车可以附载押运装卸人员一至五人;小型货运汽车可以附载一至三人。
  (五)装运大件、重物未紧靠车厢前栏板装载的,前栏板与货物之间不准乘人。
  (六)载运人数的核定,按行车执照上核定的载重量,以每吨位不准超过十人核算,其中吨位大、面积小的车辆,以每平方米不准超过四人核算。
 第二十五条 非机动车载物、载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两辆以上共载一物;
  (二)乘坐二轮拖车、三轮货车,不准站立车中,不准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
  (三)有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不准用于载人。

第六章 车辆行驶

 第二十六条 车辆在没有划分中心线和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按下列规定分道行驶:
  (一)车行道宽度在十四米以上的,非机动车在两侧各三点五米以内的路面行驶,机动车在中间其余路面行驶;
  (二)车行道宽度超过十米、不足十四米的,机动车在中间七米的路面内行驶,非机动车在两侧其余路面内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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