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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90年修正)(发布日期:1990年9月24日,实施日期:1990年1月1日)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有线电视管理办法》等27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0日)废止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
 (1989年8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3号令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以及进行与道路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负责本单位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并建立相应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条 每个公民均应服从和支持交通警察依法管理交通,任何人不得阻碍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
  交通警察必须秉公执法,不得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裁决。

第二章 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

 第五条 指挥灯信号:
  (一)绿灯闪烁时,准许车辆通行,并示意即将转为黄灯;
  (二)红箭头灯亮时,不准车辆按箭头所示方向行进。
 第六条 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种类及其含意由市公安局另行发布。

第三章 车辆

 第七条 本市单位、各驻沪机构、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沪港澳台同胞及外国籍人购置的车辆,均可按规定申领本市核发的车辆正式号牌、行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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