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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失效]

  13.低层住宅--指1至3层的住宅。
 附注二  计算方法说明
  1.建筑密度和建筑面积密度计算
  (1)建筑面积:按国家经委颁布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但在计算建筑面积密度时,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面积不计;屋顶层建筑面积不超过标准层的建筑面积10%的不计;开放空间的建筑面积也不计。
  (2)建筑基地面积:
  甲、建筑基地面积必须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正式划定的用地范围面积为准;基地周围道路规划红线以内的面积不得计入。
  乙、建筑基地内如有不同性质的建筑(如公共建筑、住宅建筑、工业建筑等)应分类划定建筑基地范围,分别计算建筑密度和建筑面积密度。各类建筑基地的划分,规划设计上有明确界限的,以规划设计为准;规划设计上无明确界限的,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计算。
  丙、建筑物如为居住与公共建筑的综合楼,建筑基地面积可按不同使用性质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计算。
  2.开放空间的有效面积按下式计算确定:
        F=M×N
  式中:F--开放空间的有效面积。M--开放空间向公众开放的实际使用面积。N--有效系数。
  (1)开放空间在地面层,基地坪标高与道路或基地地面的高低差小于或等于1.5米时,N=1.0。
  (2)开放空间在屋面上或为下沉式广场,其地坪标高与道路或基地地面的高低差在1.51~4.5米时,N=0.75。
  (3)开放空间在屋面上或为下沉式广场,其地坪标高与道路或基地地面的高低差在4.51~7.5米时,N=0.5。
  (4)开放空间为骑楼、交通通道或底层社会停车场,且与道路或基地地面的高低差小于或等于1.5米时,N=1.0。
  3.沿路建筑高度
  (1)一般地段沿路建筑高度的控制
       H≤1.5(W+S)
  见附图一(略)
  (2)中心地段沿路组合建筑高度的控制
    甲:A≤L(W+S)
    见附图二(轴测图,略)
    图中斜线部分为1∶1.5(即56.3°)高度角的投影面积A。
    H1~H3为组合建筑各部分实际高度。
  乙:在实际应用中,为了简化作图和计算方法,也可采用下列演化而来的算式和附图三的作图方法控制建筑高度。
    A’≤1.5L(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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