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应按详细规划的规定执行;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米。高层建筑和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在中心城旧区执行前款规定确有困难的,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后退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建筑物的基础、台阶、管线、阳台及附设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
第十四条 新建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旅馆、办公楼及大型商场等建筑物,其主要出入口面向城市道路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详细规划有规定外,不得小于8米,并应妥善安排沿路出入口位置,不得影响城市交通。
第十五条 郊区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隔离带的宽度规定如下:
(一)国道、快速公路,两侧各50米;
(二)主要公路,两侧各20米;
(三)次要公路,两侧各10米。
公路规划红线及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和构筑物,但可耕种或绿化造林。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也可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
公路穿越村镇、城镇时,各项建设可按村镇、城镇规划进行管理,但后退公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上海市城市规划建筑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九年八月十五日起施行。
附录一 名词解释
1.城市土地使用区划分类--指对城市用地根据综合功能分区的原则进行分类,以便合理确定各类用地的使用性质、适建建筑范围和建筑容量指标。
2.建筑密度--建筑底层占地面积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值(以百分比表示)。
3.建筑面积密度--建筑的各层建筑面积总和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值(以万平方米/公顷表示)。
4.开放空间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任一方向的净宽度在4米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2)以净宽1.5米以上的开放性楼梯或坡道连接基地地面或道路,且与基地地面或道路的高低差在7.5米以下;
(3)除骑楼、交通廊道和底层社会性停车场等交通设施外,其他开放空间不得有上层建筑,但允许设采光天棚或遮阳篷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