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布置的建筑,应与边界外保持适当的间距。界外是空地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多层、低层建筑与基地边界的南北间距,不小于建筑物高度的0.5倍;与基地边界的东西向侧距,不小于0.25倍。
(二)高层建筑与基地边界的南北向间距,不小于建筑物高度的0.25倍,且其最小间距不小于12米;与基地边界的东西向侧距,不小于建筑物高度的0.125倍,且其最小间距不小于6.5米。
(三)在中心城旧区建筑密集地段进行改建,执行本条第(二)项规定确有困难的,可适当减少,但不得低于最小值。
界外是居住建筑的,除须符合前款规定外,不论高层、多层、低层建筑均须符合第七条规定。
界外是河流、道路、永久性绿地、高压线走廊的,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核定其间距。
第十条 除第八条列举的建筑外,其他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应根据城市设计、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工程管线、人防疏解、建筑保护和施工安全等要求和有关规定,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具体核定。
第五章 沿路建筑高度 沿路建筑后退距离
第十一条 沿城市道路建筑的高度,除必须符合建筑保护、消防和日照间距等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一般路段,沿路建筑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的1.5倍,即:
H≤1.5(W+S)
(二)在市中心、分区中心、地区中心和市级专业中心地段,沿路组合建筑的高度按投影面积控制,具体按下式计算确定:
A≤L(W+S)
式中:A--沿路组合建筑以1∶1.5(即56.3°)高度角投射在地面上的投影总面积。
L--建筑基地沿路的长度。
W--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S--沿路建筑的后退距离。
(计算方法按本规定附录二第3条(2)执行)
(三)道路交叉口的建筑高度,应按宽路计算,但沿窄路部分的建筑长度超过30米时,其超过部分应按窄路确定。
第十二条 在机场、电台、保护建筑附近及其他有净空限制和城市景观高度控制要求的地区,新建建筑物的高度必须符合本市有关净空限制或高度控制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