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中心城旧区建筑密集地段进行改建,建筑间距按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在保证原来的居住环境确有改善的前提下,可适当缩小,但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朝向为南北向或南偏东(西)的,改建后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9倍;朝向为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与基地外的居住建筑的间距,仍须按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三)多层居住建筑有底层商店的,其建筑间距不得缩小。在中心城旧区建筑密集地段进行改建,执行本条第(一)项规定确有困难的,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其与南侧建筑的间距,可扣除底层商店的高度(只限一层,自室内地面至楼板面),但不得同时执行本条第(二)项规定。
(四)高层建筑(含高层建筑群)与居住建筑的间距,按下列规定确定:
1.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包括高层、多层、低层)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
2.居住建筑的朝向为南北向的,高层建筑与其北侧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不小于24米;
3.居住建筑的朝向为东西向的,高层建筑与其东(西)侧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25倍,且其最小值不小于13米;
4.在中心城旧区建筑密集地段进行改建,执行本项第2、3目规定确有困难的,在符合本项第1目规定的前提下,其间距可适当缩小,但不得小于最小值。
5.凡符合本项规定的,可不受本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五)在符合以上各项间距规定的前提下,低层居住建筑与北侧多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小于8米;多层、低层居住建筑与北侧高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小于13米。
(六)在第一类居住用地地区进行新建、改建时,应保持该地区原有的良好环境,其最小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4倍。
(七)多层居住建筑的两个山墙的端距不小于较高建筑物高度的0.4~0.5倍;如按此规定不能满足消防或居住区内部通道的要求,应按消防或居住区内部通道的要求控制,具体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
新建、改建的居住建筑,均应按前款规定的间距,通过改进规划布置和建筑设计,积极改善居室日照条件和自然通风条件。
第八条 医院病房大楼、休(疗)养建筑、幼儿园、托儿所和中小学教学楼的建筑间距的确定,除须符合消防、卫生等规定外,应进行日照阴影分析,保证受遮挡的上述建筑的房间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三小时。
在中心城旧区改建执行前款规定确有困难的,其间距可适当缩小,但应保证受遮挡的房间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二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