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1994)(发布日期:1994年8月1日,实施日期:1994年10月1日)废止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 建筑管理)
(1989年8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方案》和《
上海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卫星城、郊县城镇、独立工业区和城市发展控制用地。郊县村镇建设除另有规定外,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区划分类
第三条 本市城市土地使用区划分类如下:
(一)绿地、旷地、城市发展控制用地,指公共绿地、风景区用地、城市隔离绿地、苗圃、果园、林地、其他绿地以及城市发展控制用地等。
(二)居住用地:
第一类居住用地,指环境和建筑质量较好的低层、低密度的居住用地;
第二类居住用地,指多层住宅为主的居住用地;
第三类居住用地,指高层住宅为主的居住用地。
(三)公共活动中心用地,指市中心、分区中心、地区中心及市级专业中心(不含居住区中心)的行政办公、金融贸易、商业服务、文化娱乐等综合建筑用地。
(四)工业用地:
第一类工业用地,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的环境有干扰、有污染的工业用地;
第二类工业用地,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的环境基本无干扰、无污染的工业用地。
(五)仓储用地:
普通仓库用地,指普通库房建筑为主的仓库用地;
危险品仓库用地,指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六)大专、科研、设计用地,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指城市供应设施(水、电、热、燃气等)、市内交通设施(公共交通、出租汽车、货运交通、轮渡、交通管理设施和停车场等)、通信设施(电讯、电话、邮政等)、市政环卫设施(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粪便垃圾集运处理设施等)、消防设施、各种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