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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咨询、代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失效]

  (一)为委托方与合作方的意向性洽谈、谈判及签约做准备工作。
  (二)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拟订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
  (三)参加业务谈判并处理谈判中的有关问题。
  (四)办理邀请手续和接待合作方。
  (五)代理委托方办理其他有关事务。
 第八条 外商投资项目的咨询业务收费金额可根据咨询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
  外商投资项目的代理业务收费金额可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高收费金额不得超过下列标准:
          项目的投资总额    代理费最高限额
  100万美元以下              3%
  101~500万美元,每10万美元加收   2%
  501~1000万美元,每10万美元加收    1001~6000万美元,每10万美元加收 0.5%
  6001万美元以上,每10万美元加收   0.2%
 第九条 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前,委托方应向咨询、代理单位预付合同规定的代理费总额的10~20%。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委托方应向咨询、代理单位续付应付费用的30~40%。如项目建议书未被批准的,预付款不予退回。
  委托方领取《项目批准证书》后,应付清全部应付费用(扣除已付部分);项目未被批准的,已付部分不予退回。
 第十条 同一项目的咨询、代理业务委托同一单位的,被委托单位应只收取一种费用,但可从高计算。项目总投资额有变化的,费用可以调整。
 第十一条 咨询、代理单位为委托方进行咨询、代理工作,双方必须签订书面委托咨询合同或委托代理合同。
 第十二条 咨询、代理单位与委托方发生纠纷,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市对外经贸委负责本市外商投资项目咨询、代理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对外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九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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