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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办科技经营机构管理办法[失效]

  私营科技经营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申请开办集体或私营科技经营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专业技术领域和经营范围。
  (二)有八名以上(包括八名)专职人员(私营科技经营机构不包括投资者),其中至少有三名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具有工程师、助理研究员、讲师等中级以上技术职务的专职科技人员以及必要的财务管理人员。
  (三)创办人须有大专以上学历、或有发明创造、或有科技管理经验、或有一定技术专长的非在职科技人员(包括、辞职、退职、停薪留职、离休、退休、待业人员)。
  (四)从事科技咨询、服务和培训业务的,其注册资金在一万元以上,从事技术开发业务的,其注册资金在五万元以上;并有必要的设施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五)有明确的组织章程。
  第八条 申请开办个体科技经营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专业技术领域和经营范围。
  (二)至少有一名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专职科技人员。
  (三)创办人须有大专以上学历、或有发明创造、或有科技管理经验、或有一定技术专长的非在职科技人员(包括辞职、退职、停薪留职、离休、退休、待业人员)。
  (四)注册资金在二千元以上,并有必要的设施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五)有完整的财务帐册。
  个人合伙开办的民办科技经营机构,还须有合伙人签订的包括各自出资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或合伙终止等事项的书面协议。
  第九条 申请开办民办科技经营机构,应由创办人向机构所在地的区、县科委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一式四份:
  (一)申请报告。
  (二)组织章程(包括机构宗旨、经济性质、专业技术领域、经营范围、人员组成、法人代表、资金来源、财产归属、核算形式和分配办法等内容)。
  (三)科技经营机构登记表(由市科委统一印制)。
  (四)资金信用证明或验资证明。
  (五)创办人及专职人员身份证明材料。
  (六)申请开办易燃、易爆、高空、高压、剧毒、放射性、建筑工程、医药、卫生、食品、计量器具等专业领域的民办科技经营机构,还须按国家和本市的规定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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