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渡船因恶劣气候停航或因故不能按时开航时,应自觉配合渡口管理服务人员共同维护渡口秩序,不得强迫驾机人员或渡工开航。
(四)维护公共卫生,城市渡轮站及轮渡内不准吸烟。
(五)严禁在渡口和渡船上从事设摊、卖唱和杂耍等有碍渡运秩序及航运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过渡,随车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机动车驾驶员应听从渡口管理服务人员指挥,依次在指定地点候渡,按顺序登离渡船;不得抢档或擅自超前。
(二)机动车进入渡口或登船后,驾驶人员应控制刹车;不准离车,防止车辆滑动。
(三)过渡车辆必须严格遵守装载规定,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车辆发生故障,应即采取措施,以保证渡口畅通。
(四)机动车进入渡口和登船后,随车人员不得吸烟和使用明火。
第二十六条 乘客和机动车随车人员,在过渡时必须遵守交通运输、公安等管理部门制订的有关机动车过渡和乘客、机动车携带或载运化学危险品过渡的管理制度;具体制度由交通运输、公安管理部门制订。
第二十七条 渡口所有人或经营人应积极做好安全宣传工作,严格贯彻岗位责任制,维护渡口和渡运秩序;其上级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督促检查。
第二十八条 在港航监督机构划定的渡口两侧一定范围安全水域内,禁止停靠其他船舶、排筏或进行水上作业。
第二十九条 公安部门应加强对渡口的治安管理和道路交通秩序的维护,依法处理抢渡、强渡、危害渡运安全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肇事者。
第三十条 渡口发生纠纷,由渡口管理人员进行调解处理,但不得影响正常渡运秩序。
第三十一条 城市轮渡因受迷雾、暴雨、强风等恶劣天气影响,按规定必须停航时,由渡口经营人发布停航通告,并及时向公安部门和广播电台通报。广播电台应每隔一小时广播一次,直至恢复渡运为止。
气象台应及时将恶劣气候的预报告知渡口经营人和公安等有关单位,以利于及早做好防范工作。
第三十二条 城市轮渡因恶劣天气停航时,由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渡口经营人,组织力量,加强宣传,按规定分工负责维护好渡口及渡口外围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