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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渡口管理办法[失效]

 第十七条 渡船所有人或经营人应使渡船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定期维修,并按期申请检验。逾期未检验的,不准参加渡运。
 第十八条 渡船所有人或经营人必须严格按核定的渡船装载定额渡运。严禁超员、超载渡运。
 第十九条 渡船应按配额规定配备合格的驾机人员或渡工。驾机人员、渡工都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经港航监督机构考试(核)合格,取得船员证书或渡工证后,方可上岗开机驾船。
 第二十条 渡船驾机人员、渡工的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港航规章和安全操作规程,服从港监人员指挥,认真 望,谨慎驾驶,主动避让,确保渡运安全。
  (二)不得酒后驾船,不得让无证人员驾船;如发现超员、超载,应拒绝驾船。
  (三)遇迷雾、暴雨、强风等恶劣天气,可能危及渡运安全时,不得冒险开船。
  (四)经常检查渡船,做好维修保养,使渡船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发现渡船破漏、机件损坏,应及时报告,及时修复。未经修复,可能危及安全渡运的,应拒绝驾船。
  (五)坚持安全航行。发生事故,应迅速向就近港航监督机构报告。
 第二十一条 渡口管理服务人员,渡船驾机人员和渡工,在渡口规定的允许吸烟场所以外,不准吸烟。

第四章 渡运秩序

 第二十二条 渡口所有人或经营人应根据乘客、车辆的流量和渡运管理的需要,配备相应的管理服务人员,维护渡运秩序,保障渡运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三条 渡口管理服务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指挥乘客、车辆按照规定的顺序上下渡船,维护渡口秩序;
  (二)根据当班渡船装载定额,控制上客、放车数量;
  (三)制止乘客和车辆的抢渡、强渡、抢档、超前及其他违章渡运行为;
  (四)渡口管理人员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协助残疾人等需要特殊照顾的乘客优先上船。
 第二十四条 乘客过渡,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听从渡口管理服务人员指挥,遵守公共秩序,依次先下客后上客,并从规定的进出口处出入渡口;骑自行车者,出入渡口应下车推行。
  (二)船未停妥或已启航时,不准强行离登渡船;渡船乘客满额时,不得强行登船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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