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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专利纠纷调处暂行办法

  (一)请求人名称(或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二)被请求人名称(或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三)请求调处的具体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在提交申请书时还须提供与本案有关的证据以及请求人持有或所有的专利权证明。
 第八条 市专利局收到请求书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十日内立案;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十日内通知请求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案件受理后,市专利局应当在十日内将请求书副本送交被请求人。被请求人在收到请求书副本后,应当在一个月内递交答辩书。被请求人在规定期限内递交或不递交答辩书,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第三章 调处

 第十条 市专利局应设立调处小组调处专利纠纷案件。简单的案件,市专利局可以指定一人调处。
 第十一条 专利纠纷调处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第十二条 专利纠纷调处人员在调处纠纷时,应认真审阅请求书、答辩书和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在调查取证时,市专利局可向有关单位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有关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材料,协助调查,需要时应出具证明。
 第十三条 市专利局进行现场勘察,应当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到场,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单位派人协助,市专利局也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技术鉴定。
 第十四条 市专利局调处专利纠纷案件,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调解达成的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协议内容,不得违背国家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五条 调解达成协议后,应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名,由调处人员署名并加盖市专利局印章。调解书应在十日内发送当事人,当事人应在送达回证书上签名。调解书应写明:
  (一)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的姓名、职务;
  (二)纠纷的主要事实和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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