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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会文化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第十四条 聘用外籍人员在本市舞厅、音乐茶座、宾馆、饭店、酒吧等场所从事经营性文娱演出活动,应凭签订的演出合同和能证明其业务水平的有关资料,向市社文处申请;市社文处应会同有关部门在十日内审批完毕。经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聘用。

第三章 民间文艺团体

 第十五条 建立协会、学会等民间文艺团体,市级的应向市社文处申请;区、县级的应向所在区、县文化局申请,报市社文处备案。市社文处和区、县文化局应在三十日内审批完毕。
 第十六条 建立民间文艺团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章程,章程内容应包括:名称、宗旨、任务、组织机构、参加对象、活动方式等;
  (二)有团体公认的负责人和一定数量的成员;
  (三)有正当的经济来源和固定的办公地点;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民间文艺团体进行经营性文艺演出和表演活动,应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章 业余艺术教育和培训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开办不需要国家承认学历的业余艺术学校(班),应向所在地的区、县文化局申请,并报市社文处备案。区、县文化局应会同区、县教育局在三十日内审批完毕。
  业余艺术学校(班)向外省市招生,应经市社文处和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九条 到业余艺术学校(班)担任教师(包括兼课)的,应向市社文处申请,经考核发给有关证书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条 开办业余艺术学校(班)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熟悉教学业务的人员主持学校(班)的日常工作;
  (二)有明确的培养目标、办学方案和教学计划;
  (三)有适应教学需要的专职教师和相对稳定的兼职教师;
  (四)有必要的教学场所、教学设备和合格的教材;
  (五)有合法可靠的经费来源;
  (六)有切实可行的办学和教学的管理制度等。
 第二十一条 业余艺术教育和培训活动应接受社会文化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五章 业余文艺演出、时装表演和其他项目

 第二十二条 业余艺术团(队)进行经营性演出,应具有一定的艺术质量和演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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