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标书综合说明书。
(二)建筑工程方案主要设计图纸,包括:
1.总平面图;
2.首层、标准层、非标准层、顶层等平面图;
3.立面图;
4.剖面图,其中,主要剖面图不少于两个;
5.公共建筑要有着色透视图一份和建筑模型一只,居住小区要有小区规划模型一只;
6.工业项目还须有工艺布置图。
(三)主要的施工技术要求。
(四)工程投资估算、经济分析和主要材料用量。
(五)设计质量达到的等级和设计周期及其保证设计进度的措施。
(六)设计收费金额。
(七)工业项目要提出达到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方案设计,包括采用的工艺路线,主要设备的选型、物料、热量平衡,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总体布置等。
第二十条 标书内容须齐全,字迹须清楚。在规定的地方加盖投标单位和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的代理人的印章后,密封送达招标单位。标书一经送达招标单位,不得更改。开标前,标书不得启封。
第二十一条 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报送标书数量一般为十二套。招标单位需增加标书数量,应在招标文件中说明,投标单位可酌情收取成本费。
第四章 开标、评标、决标
第二十二条 自发出招标文件至开标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开标、评标至确定中标单位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确定中标单位后,双方应在十五日内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第二十三条 开标会议由招标单位主持。评标、决标会议由评标小组主持。
第二十四条 评标小组人员由招标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其人员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规模、技术要求、重要程度等情况确定,一般为七至十一人。投标单位和投标方案设计者不得参加评标小组。招标单位邀请有关专家有困难的,应委托市招投标办指定。
市招投标办应在接到评标小组名单之日起三日内审核完毕。
第二十五条 开标须在市招投标办、投标单位和有关单位参加下公开进行,当众启封标书,并由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的标书、投标单位名称及其印章进行编号和有关保密处理后,送交评标小组人员评审。评标小组人员不得参加开标会议。
第二十六条 投标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