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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招标单位的招标文件经市招投标办核准后,应按下列方式进行设计招标:
  (一)公开招标:招标单位通过新闻媒介或其他形式发布招标信息后,投标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招标单位申请设计投标,经招标单位资格审查后,领取招标文件参加设计投标;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直接向三个以上有资格的设计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参加设计投标;
  (三)指定招标:由市建委指定若干个设计单位参加设计投标。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要求;
  (二)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设计任务书及其他文件的复制件;
  (三)项目说明书;
  (四)合同的主要条件和要求;
  (五)提供设计基础资料的内容、方式和期限;
  (六)组织踏勘工程现场和招标文件答疑的时间和地点;
  (七)投标、开标、评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八)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十四条 招标单位向市招投标办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文件,必须同时附送招标工作小组成员的名单。市招投标办在接到招标文件后,应在七日内审核完毕;逾期未答复的,视作同意。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经市招投标办核准后,招标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其内容。

第三章 投标

 第十六条 凡持有本市建设工程设计证书的设计单位和领有本市勘察设计临时许可证的外省市设计单位,均可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参加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投标。
 第十七条 参加设计投标的单位可独立投标,也可联合投标。
 第十八条 参加投标的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单位送达投标申请书时,须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单位名称、地址、所有制性质及其隶属关系;
  (二)建设工程设计证书复印件及承担任务的范围;
  (三)单位简历、技术力量及主要装备情况;
  (四)近年来承担主要建设工程项目设计的质量情况。
 第十九条 投标单位的标书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编制,其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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