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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一)招标单位组织招标工作小组;
  (二)招标单位向市招投标办办理招标登记;
  (三)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并经市招投标办核准后,自行发布招标信息;
  (四)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提出参加投标的书面申请;
  (五)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六)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
  (七)招标单位组织投标单位踏勘工程现场和招标文件答疑;
  (八)投标单位编制投标标书;
  (九)投标单位将投标标书在规定时间内密封送达招标单位;
  (十)招标单位组织评标小组,制定评标、决标办法;
  (十一)开标、确定中标单位;
  (十二)招标单位发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第八条 招标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单位或项目总承包单位。
 第九条 招标单位组织的招标工作小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建设单位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的代理人参加;
  (二)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技术、预算、财务和基建管理人员参加;
  (三)有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评审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建设单位,可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帮助组织招标工作小组;也可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咨询服务单位代理招标工作。
 第十条 实行设计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经过有权审批机关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设计任务书;
  (二)具有规划建筑管理部门划定的工程建设地点、平面位置和用地红线图;
  (三)有符合要求的市区(1∶500)或郊区(1∶1000)地形图,建设场地的水文地质初勘资料或有参考价值的建设场地附近水文地质详勘资料,原料、燃料、水电、通讯、市政道路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四)有设计要求说明书;
  (五)招标工作小组已成立。
 第十一条 设计招标按建设工程项目的不同性质,可采取一次性总招标、分单项招标、分专业招标等形式。
  设计招标一般应采用设计方案招标,其中有条件的工业、市政工程建设项目,也可采用可行性研究方案招标。实行可行性研究方案招标后,可不再实行设计方案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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