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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0日)修改

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1988年10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工程设计改革,引进竞争机制,促进技术进步,提高勘察设计水
平,缩短设计周期,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均应按本办法进行设计招标:
  (一)总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居住小区、高层住宅、公共建筑工程以及市区广场、主要道路两旁和重要风景区的建筑物;
  (二)总投资额在三千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技术改造的工业、市政工程等项目。
  有保密或其他特殊要求的项目,由主管局提出申请,经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批准后,可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设计。
 第三条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的法律保护和监督。
 第四条 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工作,由市建委领导,由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投标办)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招投标办有关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方面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进行招标项目的登记;
  (三)审核招标投标咨询服务单位、招标工作小组和评标小组的资格;
  (四)核准招标单位的招标文件;
  (五)协助建设单位聘请有关专家;
  (六)仲裁决标中的分岐;
  (七)处理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建设工程设计的招标投标,招标单位可申请公证机关公证。

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 招标投标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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