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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房产经营管理实施细则[失效]

  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内容应包括:
  (一)租赁双方的姓名、国籍、地址和身份;
  (二)房屋的位置、编号、建筑面积及平面图纸;
  (三)房屋的使用性质;
  (四)房屋租金和支付方式;
  (五)出租房屋的使用、维修内容;
  (六)违约责任;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出租人对房屋及其设备,应及时检查、修缮,保障住房安全。
 第二十三条 凡已出租的房屋,出租人不得违反原租赁合同,重复出租。
 第二十四条 出售已租出的房屋,除承租人同意终止原租赁合同外,在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内,承租人的租赁权利不受影响。购房人和原承租人应当依照原租赁合同,另行签订新的房屋租赁合同。
  出售已租出的房屋,除租赁合同有约定外,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房屋产权和《房屋预售合同》可以抵押。房屋产权和《房屋预售合同》进行抵押时,按《办法》和《上海市抵押人民币贷款管理暂行规定》、《上海市抵押外汇贷款管理暂行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房屋的出售、预售、出租必须按《办法》规定,缴纳税金。
 第二十七条 房屋的购买人和承租人利用房屋从事各项经营活动,应按规定由项目经营人向上海市各有关主管部门办理申请、审批、工商登记和纳税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 委托代理房产买卖、租赁及相应业务的,必须出具委托代理书,并按《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公证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公证和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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