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审核批准的施工设计图纸;
(二)有建筑执照;
(三)建筑物设计地坪以下的基础工程已经完成;
(四)工程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已经确定;
(五)本细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房产经营人向市房管局提出房屋预售申请时,必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与工程承包公司或施工单位签订的房屋总承包合同或施工合同;
(二)市质监站签发的房屋基础工程验收合格单;
(三)房屋预售计划;
(四)《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
(五)预售款的监管机构和使用监督方案;
(六)按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房屋预售申请批准后,房产经营人应将房屋预售批准文件及有关资料送交市房地产登记处登记。
第十七条 预售房屋,双方当事人应签订《房屋预售合同》。《房屋预售合同》内容包括:
(一)房屋预售双方的姓名、国籍、地址和身份;
(二)预售房屋的位置、编号、建筑面积及平面图纸;
(三)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比例或范围;
(四)房屋价金;
(五)房屋预售款的支付方式和房屋交付方式;
(六)房屋的使用性质、权属转移的内容;
(七)房屋产权人必须遵守的《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
(八)违约责任;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房产经营人在房屋竣工交付之前,按本细则规定所收的预售款必须先用于支付及清偿该预售房屋的一切建筑费用(包括土地使用权费用)后,才能另作他用。
第十九条 预售合同签订生效后,房屋购买人应向市房地产登记处办理登记手续。
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房产经营人应向市房地产登记处办理房屋竣工交付登记,并按《房屋预售合同》办理房屋交付手续。
房屋交付后,购房人应凭《房屋预售合同》及房屋交付凭证办理房产登记、过户手续,缴纳过户费。
第二十条 房产经营人不得将已预售的房屋重复预售。
房屋预售的其他事项,按本细则第二章房屋出售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房屋出租
第二十一条 租赁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地块上的房屋,出租人与承租人须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应向市房地产登记处办理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