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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支援郊县乡镇企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文件
 (沪府发〔1988〕57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
            支援郊县乡镇企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支援郊县乡镇企业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九八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此件可登报)

              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支援
               郊县乡镇企业暂行办法
         (一九八八年八月二十四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了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去乡镇企业工作,发展本市经济,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应积极支援郊县乡镇企业。支援乡镇企业,可以采取单位或集体创办、联营、承包、租赁和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培训、技术咨询等方式;也可以采用个人辞职、业余兼职、留职停薪、借调和大中专毕业生应聘等方式。
  在上海市人事局核定指标内,经县人事局批准,乡镇企业可以从外省市引进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留职停薪或借调去为乡镇企业服务,须经单位同意。单位可按合同规定向乡镇企业收取一定费用。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去乡镇企业工作,其报酬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乡镇企业自主决定。
  留职停薪或借调人员可参加原单位的工资调整,调整情况记入本人档案。
  第五条 去乡镇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应由有关部门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留职停薪或借调去乡镇企业工作的人员中,符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应由原单位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脱离原单位去乡镇企业工作,属于市区户口的,档案转至原单位所在地的区人事局所属调节机构;属于郊县城镇户口的(包括在郊县的市属单位和中央部属单位工作的),档案转至原单位所在地的县人事局所属调节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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