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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港口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四)统一调度运输船舶和其他水上浮动装置在港区范围(包括公共码头和专用码头,下同)内的生产活动;
  (五)组织编制本局及所属单位生产财务和建设计划,督促检查港区内有关企业完成国家指令性水上运输计划;
  (六)负责港口货物集疏运工作的组织管理;
  (七)负责港区非局属单位各专用码头的行业管理;
  (八)管理本局及所属单位与国内外的经济合作、技术交流和重大涉外活动;
  (九)按国家规定,制定与港口生产建设有关的费率、标准(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征收进出港船舶的货物港务费、港口建设费等有关规费;
  (十)负责国内外船舶进出上海港的引航和指泊;
  (十一)负责港区的消防工作和所属单位的公安保卫、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工作;
  (十二)负责国家或上海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管理事宜。

第四章 港口的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上海港总体发展规划由上海港务局根据全国水运发展规划、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有关规定,结合本港实际编制,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和交通部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上海港码头建设要严格按照上海港总体发展规划,合理布局,充分利用岸线资源。
 第十条 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在港区内兴建、改建码头或改变现有码头用途,须报经上海港务局批准。凡兴建、改建或改变现有码头用途时,需建造陆上建筑物的,还须得到规划部门的批准。上海港务局应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 港口生产的组织与管理

 第十一条 上海港务局局长由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下属企、事业单位,其主管领导由上海港务局任免或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后经上海港务局批准产生。从事货物的装卸、储存、集疏运和旅客服务的各装卸公司和客运总站等企业是港口的主要生产经营单位,由上海港务局直接领导,统一管理,分权经营。
 第十二条 上海港务局根据国家的计划对运输生产实行统一经营管理,分解落实国家指令性计划。
  上海港务局所属各企业在保证完成国家指令性计划的同时,可经营计划外运输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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