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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港口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省市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等70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30日)废止

上海港口管理暂行办法
 (1988年8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上海港的管理,维护港口秩序,促进生产与建设的发展,发挥上海港在上海市经济建设和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港港区。凡在上海港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人员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对上海港实行交通部与上海市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上海市为主的管理体制。上海港务局是上海港口生产和建设的行政主管机关。
 第四条 上海港务局经济上是独立的法人,依法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有权按照国家法律及有关规定,与国内外的企业从事经济活动。

第二章 上海港港区

 第五条 上海港港区是指上海港务局管辖的海港水域和海港陆域。
 第六条 上海港的港区范围为:
  (一)自牛皮礁浮标、航路灯浮与南支1号灯浮的联线,至长江浏河口下游的浏黑屋与崇明岛施翘河口下游的施信杆两点联线间的长江口南水道水域及其相关陆域;
  (二)自吴淞河溏灯桩至闵行发电厂上游边界渠漕港止的黄浦江水域及其相关陆域;
  (三)绿华山(岛)南侧海域的绿华山减载设施;
  (四)经批准的上海港发展规划中确定的其他水域和陆域。

第三章 上海港务局的职权

 第七条 上海港务局的职权: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海港工作的法律、政策,并结合本港情况制订具体办法;
  (二)负责编制上海港总体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审批上海港港区内岸线的分配使用及其前沿水域工程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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