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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八条 技术服务、技术培训费用可从下列渠道列支:
  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委托的技术服务、技术培训项目所需费用,凡有专项经费的,在专项经费内列支;没有专项经费的,企业可在企业管理费、商品流通费、职工教育经费和税后留利内列支,机关、事业单位在业务费、职工教育经费、预算外收入和包干节余经费内列支。
  第十九条 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机构,可在技术服务、技术培训项目净收入中提取一定的比例,用于对该项目做出贡献的有关人员的津贴和奖励。具体比例,由上海市财政局另订。
  上述款项中的奖励金额,不交奖金税。其余部分应纳入单位业务收入,按财政部门核定的比例提取科技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
  第二十条 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征免税事项,按财政税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机构进行技术服务与技术培训时,须按技术合同法的规定订立技术合同。
  第二十二条 在技术服务活动中,委托方的主要义务是:
  (一)按照合同约定为技术服务方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
  (二)按期接受技术服务方的工作成果,按合同约定支付报酬。
  技术服务方的主要义务是:
  (一)按期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
  (二)妥善使用委托方提供的工作条件,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
  第二十三条 在技术培训活动中委托方的主要义务是:
  (一)按照合同约定为技术培训方提供培训条件,落实培训人员;
  (二)按合同约定支付报酬。
  技术培训方的主要义务是:
  (一)按期完成合同约定的培训项目,保证培训质量;
  (二)妥善使用委托方提供的培训条件,传授专业技术知识或生产技能。
  第二十四条 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委托方违反合同,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应当如数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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