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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科技人员兼职需占用工作时间,或使用所在单位的物质条例和未公开的技术资料,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并向所在单位交纳费用。
  科技人员从事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活动,不得侵犯本单位、兼职单位以及其他人的技术和经济权益。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三条 技术服务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为科研攻关、工程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等项目进行技术指导或解决技术关键;
  (二)为生产单位进行产品设计、工艺编制、工程计算以及精密仪器和特种设备的调试和维修;
  (三)为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新产品和新材料的计量、测试、化验、分析、鉴定以及对科技成果的评价;
  (四)为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技术经济信息、进行情报和专利的检索与服务、技术资料的翻译与整理以及计算机的应用服务;
  (五)其他技术性服务活动。
  第十四条 下列内容不属于技术服务范围:
  (一)国家、地方计划内的技术服务项目和非独立性技术服务机构承担的本单位服务项目;
  (二)建立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安装;
  (三)产品和零部件的加工、生产、修缮和业务承缆,设备的安装和保养,货物的运输、仓储和保管,劳务协作,建筑工程承包;
  (四)生活服务、产品保修期内的维修服务、日用品的维修和保养、商品中介等其他非技术性服务活动。
  第十五条 技术培训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为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
  (二)为提高人员技术素质和管理能力进行的专业技术知识的讲解、生产实践经验的介绍和操作、维修技能的传授;
  (三)为交流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而举办的专题讲座;
  (四)其他技术性培训活动。
  第十六条 下列内容不属于技术培训范围:
  (一)国家、地方计划内的技术培训项目和非独立性技术培训机构承担的本单位业务培训;
  (二)各类学校对学员进行的教学及为学员安排的生产实践;
  (三)文化补习、艺术指导等其他非技术性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四章 费用和分配

  第十七条 技术服务、技术培训费用的计算,凡国家已有规定的,按规定计算;尚无规定的,可根据该技术服务、技术培训项目的技术难易程度、工作量大小、社会经济效益以及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风险责任等因素,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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