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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一)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独立性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机构(以下简称独立性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机构);
  (二)附属于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独立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非独立性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机构)。
  第七条 建立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机构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专业技术领域和业务范围;
  (二)有三名以上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具有工程师、助理研究员、讲师等中级以上技术职务的专职科技人员;
  (三)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四)有明确的组织章程;
  (五)有合同和财务管理人员;
  (六)独立性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机构还须有必要的资金。
  第八条 建立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机构,应由主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请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科技经营证书。
  (一)注册资金在十万元以上的独立性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机构,由市科委审批;
  (二)注册资金在十万元以上的独立性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机构,或非独立性的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机构,由所在地的区、县科委审批。
  独立性的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机构,须凭科技经营证书到所在地的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能对外营业。
  第九条 建立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机构,主办单位应向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材料一式四份:
  (一)申请报告;
  (二)组织章程(包括服务宗旨、机构组织、经济性质、专业技术领域和业务范围、收费及分配办法、权利和义务等);
  (三)科技经营机构登记表(由市科委统一印制);
  (四)专职科技人员学历、技术职务证明;
  (五)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第十条 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机构的变更、合并、撤销或歇业等,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原核准登记的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
  第十一条 各区、县科委应及时将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机构的审批、变更等有关材料报送市科委备案。
  第十二条 在职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前提下,可以业余从事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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