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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召开开标会议,招标单位应通知市招投标办或区、县招投标管理机构、投标单位和有关部门参加。
 第三十条 投标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效:
  (一)未密封的;
  (二)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字迹模糊、辨认不清或内容不全的;
  (三)未加盖单位印章、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的代理人印章的;
  (四)逾期送达的;
  (五)投标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三十一条 评标的原则须根据直接费造价、不同所有制企业的现行取费标准浮动率、工期、质量标准、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企业信誉等综合考虑,择优确定。评标、决标应在市招投标办或区、县招投标管理机构参加下进行。
  评标办法由评标小组在开标前确定。评标办法一经确定,在评标时不得更改。
  决标由评标小组成员表决确定,可采取评分、投票或其他约定的方式。评标小组成员因重大分岐不能确定中标单位时由市招投标办或区、县招投标管理机构仲裁决定。
  自开标至决标的时间,一般工程不超过七天;大中型工程不超过十五天。
 第三十二条 投标的有效标价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在最终合理标底价的上百分之三与下百分之六之间,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最终合理标底价的上百分之零与下百分之十之间。
  招标单位应在上下限之间按评标办法选择中标单位。投标标价均超出有效标价时,招标单位可以组织议标,但中标标价不得超出经批准的概算或修正概算。
  特殊建设工程的投标价低于标底价下限,但有科学合理的施工方案和切实可行的组织措施,能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的,可优先中标。
  特殊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市建委确定。
 第三十三条 招标单位应在评标小组确定中标单位后两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中标单位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价应等于中标价。
  对参加投标而未中标的单位,由招标单位通知其退回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由招标单位退还投标单位预缴的保证金,并付给三百元至一千元的标书编制补偿费。标书编制补偿费在招标单位管理费中列支。
 第三十四条 因中标单位的责任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所缴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单位还可取消中标单位对该工程的承包权。因招标单位的责任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招标单位应双倍返还保证金,该工程的施工承包权仍属中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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