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外省市建筑安装企业还须出示施工许可证或同意投标通知书);
(二)企业简历;
(三)自有资金情况;
(四)包括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量的全员人数,平均技术等级,自有主要施工机械情况;
(五)近三年承建的工程及其质量情况说明;
(六)现有主要施工任务一览表,包括在建和拟开工程项目。
第二十五条 投标单位在领取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时,须缴纳概算造价千分之零点五到千分之一的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 投标单位的标书应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编制,其内容包括:
(一)标书综合说明;
(二)按核实的工程量填写单价、单项造价、工程总价、钢材、木材、水泥用量;
(三)保证工程重量、安全的主要技术措施;
(四)施工组织措施和工程总进度;
(五)计划开工、竣工日期及施工总工期;
(六)施工方案和选用的主要施工机械。
标书应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须齐全,字迹须清楚,加盖单位和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的代理人的印章后,在规定日期内密封送达招标单位。
标书一经送达招标单位,不得更改。开标前,标书不得启封。
第二十七条 投标标价及工期计算,可参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有关定额,结合不同所有制企业取费标准以及本企业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施工能力等情况自主确定。
第二十八条 投标单位应以招标文件中所列工程量清单为基础,计算工程标价。
招标文件中所列工程量有误差的,投标单位应在开标前的答疑会上提出修改,经招标单位核准并以招标补充文件通知各投标单位及市招投标办或区、县招投标管理机构。投标单位应按核准后的工程量编制标书。
中标单位在合同签订后发现招标文件中所列工程量有误差的,可与招标单位协商变更合同(包括补充合同),由此而造成的差额由建设单位负责。因接受委托编制标底单位的责任造成工程量误差的,应向招标单位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赔偿费从收取的委托咨询费中支付,最高不超过委托咨询费总额。
投标标书的算术计算有误,开标后不得更改投标标价。
中标后如需更改设计,凭原设计单位的书面文件,可以调整造价。但调整后的造价不得超出经批准的概算或修正概算。
第五章 开标、评标、决评
第二十九条 评标小组由招标单位、招标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标底编制单位、设计单位等组成。施工招标开标会由评标小组组织召开,并当众启封标书,宣布各投标企业标书的主要内容,公布最终合理标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