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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三)有对投标企业进行资格评审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建设单位,可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帮助组织招标工作小组;也可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咨询服务单位代理招标工作。
 第十二条 实施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已经列入上级主管部门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拆迁工作基本完成,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的三通一平(水通、电通、路通、场地平整)和障碍物清除已经完成或一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三)有持证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和有关设计文件;
  (四)建设资金、主要材料和设备协作配套条件已经落实;
  (五)标底编制已经完成。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采取全部工程施工招标、单项工程施工招标、分部工程施工招标、专业工程施工招标等形式。
 第十四条 招标单位的招标文件经市招投标办或区、县招投标管理机构核准后,应按下列方式进行施工招标:
  (一)公开招标:市招投标办或区、县招投标管理机构发布施工招标信息后,投标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直接向招标单位申请施工投标,经招标单位资格审查后领取招标文件参加施工投标;
  (二)邀请招标:招标单位发出施工投标邀请书,邀请四个以上有工程承包能力的施工企业参加施工投标。
  建设工程施工应尽可能实行公开招标,具体范围由市建委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市招投标办或区、县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向招标单位提供本市以及外省市进沪施工企业的概况和资质情况。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综合说明: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工程招标项目的内容、建筑面积(包括各层的建筑面积)、发包范围、技术要求、质量标准、现场条件(主要是三通一平)、招标方式、要求开工和竣工日期等;
  (二)施工图纸、地质资料和设计说明书;
  (三)工程量清单(编设计预算时用);
  (四)工程款项支付方式及预付款的百分比;
  (五)材料与设备供应方式、加工订货情况和材料差价计算方式;
  (六)工程特殊材料的供应方式,工程特殊功能和结构的做法及要求,采用新技术和新材料的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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