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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三)负责招标投标信息的发布;
  (四)审核招标投标咨询服务单位、招标工作小组和评标小组的资格;
  (五)核准建设单位的招标文件(不包括施工图)及标底;
  (六)仲裁决标中的分岐;
  (七)处理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 市招投标办负责建筑面积在三千平方米以上、或批准投资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以及居住小区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管理。
  区、县招投标管理机构负责所辖范围内建筑面积不满三千平方米、或批准投资额不满一百万元的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管理。
  属市招投标办管理的部分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市招投标办可授权有能力管理的区、县招投标管理机构管理。
  区、县所辖范围内建筑面积不满一千平方米、或批准投资额不满三十万元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可按本办法进行招标,也可自行委托施工。
 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招标单位可申请公证机关公证;但造价在一千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招标单位应申请公证机关公证。

第二章 招标

 第九条 招标单位招标工作程序:
  (一)组织招标工作小组;
  (二)填写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登记表并报市招投标办或区、县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并报市招投标办或区、县招投标管理机构核准;
  (四)组织评标小组,制定评标、决标办法;
  (五)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考察工程质量应在本市内进行);
  (六)分发招标文件及有关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并收取投标保证金;
  (七)组织投标单位现场踏勘和招标文件答疑;
  (八)开标和审查投标标书;
  (九)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十)发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第十条 招标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单位或项目总承包单位。
 第十一条 招标单位组织的招标工作小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建设单位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的代理人参加;
  (二)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技术、预算、财务和基建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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