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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0日)修改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1988年6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保护和促进建筑企业的正当竞争,达到缩短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列入本市(包括各委、办、局、区、县)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均应按本办法进行施工招标。特殊情况由主管局提出申请,经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批准后,可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施工。
 第三条 凡持有本市营业执照的建筑安装企业、工程承包公司和领有上海市外省市建筑企业管理部门核发的施工许可证或同意投标通知书的外省市建筑安装企业,均可参加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的法律保护和监督。
 第五条 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由市建委领导,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投标办)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置区、县招投标办,也可指定有关部门负责招标投标管理。
  区、县招投标办或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区、县招投标管理机构),行政上属区、县人民政府领导,业务上受市招投标办指导。
 第六条 市招投标办或区、县招投标管理机构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进行招标项目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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