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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校外实习暂行规定

  技术和设备先进、技术力量强的校外实习基地建立之后,应稳定五年以上。
 第九条 建立校外实习基地,可采取以下形式:
  (一)教学、科研、生产联合体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二)固定挂钩;
  (三)接受预分配毕业生的单位包干;
  (四)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统一布点;
  (五)其他形式。
  校外实习基地建立后,须报市高教局及接受实习单位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高等学校可通过下列形式为接受实习单位提供优惠服务:
  (一)为接受实习单位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提供进修机会;
  (二)选派高水平的教师担任兼职顾问;
  (三)帮助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难点;
  (四)指导开发研究;
  (五)提供信息及咨询服务;
  (六)其他形式的服务。
  高等学校自主分配部分的毕业生,应首先满足校外实习基地所在单位的需要。
 第十一条 接受实习的单位应在人力、物力以及技术和资料等方面支持高等学校。

第三章 高等学校和接受实习单位的职责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组织学生校外实习的职责:
  (一)建立、健全校外实习工作的管理机构,加强对学生校外实习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二)按教学计划保证校外实习的教学时数,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制定实习大纲,并完善有关的教学文件;
  (三)原则上在每一学年度末与接受实习的单位共同商定下一学年度的实习工作计划;
  (四)选派有实践经验、责任心强的教师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五)对需要上岗操作的学科和专业,应与接受实习的单位共同建立学生上岗制度和相应的考核制度;
  (六)加强校办工厂、实验农场、附属医院、附属中小学和实验剧场、实验室等校内实习基地的建设;其中文科高等院校应根据需要与可能逐步建立校内实习基地。
 第十三条 对接受实习单位中业务水平较高、带教工作负责、长期从事带教工作的人员,高等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可授予兼职教师的称号,并发给相应的聘书。
 第十四条 接受实习单位安排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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