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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失效]

 电车电缆  0.5   0.5    0.5   0.5
 电讯电缆  0.5   0.5    0.5   0.5
 电讯导管  0.15  0.15   0.15  0.15
  名称   电力电缆   电车电缆    电讯电缆    电讯导管
 给水管   0.5    0.5     0.5     0.15
 雨水管   0.5    0.5     0.5     0.15
 污水管   0.5    0.5     0.5     0.15
 煤气管   0.5    0.5     0.5     0.15
 电力电缆   0.5    0.5     0.5     0.5
 电车电缆   0.5    0.5     0.5     0.25
 电讯电缆   0.5    0.5     0.5     0.25
 电讯导管   0.5    0.25    0.25    0.15
  在新区道路或新建道路的车行道内,地下管线的埋设深度应不小于一米。
 第十七条 埋设地下管线产生交叉矛盾时,应根据下列原则协商解决:临时性管线让永久性管线;非主要管线让主要管线;易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压力管让重力管;小口径管让大口径管;拟建管线让已建管线;技术要求低的管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柔性结构管线让刚性结构管线。
 第十八条 管线在城市桥梁上通过时,应确保桥梁安全,维修方便,不影响市容观瞻。新建桥梁应根据管线综合规划,设计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
 第十九条 管线工程穿越市区道路、郊区公路、铁路、地下铁道、隧道、绿化地带、人防设施、河道、建筑物,以及涉及消防、净空控制和其他管线的,应与各有关部门协商,并签订协议书。

第四章 管理工程执照的申领

 第二十条 凡在本市新建、改建下列管线工程,除按规定申请掘路执照与道路施工许可证外,须向市规划局申请管线工程执照:
  (一)雨水、污水、给水、煤气等市政公用管道;
  (二)电力、电讯、路灯、电车等导管和电缆、架空线缆;
  (三)埋设管线的隧道、地沟等地下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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