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失效]

 (二)在道路中心线以西、以北安排雨水管、给水管、电讯电缆、电讯导管。
  管线具体位置按下列规定排列:
 (一)在快车道下敷设雨水管、污水管和综合隧道;
 (二)在慢车道下敷设给水管、煤气管、电力排管、电讯导管等;
 (三)在人行道下敷设电力电缆、电讯电缆、电车电缆、管线地沟和条件允许的小口径配水、配气管。
 第十二条 郊区主要公路的规划快车道内一般不埋设地下管线。确需设置的,须与市政管理部门协商,经同意后,才可在规划快车道内、现状快车道外敷设。
  沿城市道路的建筑,其专用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不得占用道路规划红线。
 第十三条 在市区道路内,计划分期或者同期敷设十根以上电力电缆的,应视具体情况建设电力隧道、导管或地沟;有条件的,应根据管线综合规划,组织有关管线单位共同建设管线隧道。
 第十四条 在市区范围内,不准新建110千伏以上架空送电线路及各种架空管道;不得新建不符合安全、市容观瞻等要求的35千伏架空送电线路。对现有的架空管线应有计划地改建入地。
  郊区的电力、电讯架空线应采用单杆多回路方式沿现有道路、河流架设。
 第十五条 地下管线检查井的横向尺寸应尽量缩小,不得建在其他管线之上。未经市规划局批准,不得在道路交叉口布置检查井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十六条 管线的竖向埋设应根据道路结构、标高、管线的技术要求以及与其他管线交叉的相对位置等因素确定。除在旧市区现状地下管线繁多的地段,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管线交叉的相对位置外,地下管线交叉时的垂直净距不得小于下列规定:
                              净距单位:米
  名称    给水管   雨水管    污水管   煤气管
 给水管   0.15  0.15   0.15  0.15
 雨水管   0.15  0.15   0.15  0.15
 污水管   0.15  0.15   0.15  0.15
 煤气管   0.15  0.15   0.15  0.15
 电力电缆  0.5   0.5    0.5   0.5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