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不及时清理积土、堆物等路障的,建设单位可委托其他单位进行清理,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工程技术档案,指定专人负责。
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按规定编制管线工程竣工图,具体办法按《
上海市测绘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和《
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第五章 奖罚
第二十四条 凡严格执行本办法,并在各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施工单位可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而造成地下管线损坏的,施工单位应赔偿损失。施工单位与被损坏地下管线单位对损坏赔偿有争议的,任何一方可提请市建委处理。对市建委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按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损坏赔偿有争议的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核定的地下管线图纸不符合实际情况而造成管线损坏的,由造成地下管线图纸错误的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合性工程中各分项工程的施工单位,无正当理由延误工期,导致整个工程延期而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而造成地下管线损坏的,除赔偿损失外,市建委可对施工单位处以损坏赔偿额三倍或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除了前款规定之外,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市建委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和地下管线的施工,无正当理由延误工期而影响道路交通,或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按本市其他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对直接责任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罚款在各单位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和生产奖励费用中开支。逾期不缴付罚款的,每天加收百分之一的滞纳金。
第三十条 奖励、处罚的具体办法,由市建委另行制订。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