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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施工管理暂行办法

  凡涉及交通、测量标志等设施搬迁,应事先征得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测绘部门的同意。
 第十三条 在施工中发生地下管线损坏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做好原始记录,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正常。
 第十四条 凡市区全封锁道路的管线工程施工,可实行两班制或三班制施工;市区主干道上的管线工程原则上实行夜间施工,以确保交通畅通。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根据定额工期按时进场,因故需推迟工期或尚未竣工而需提前撤离的,须经项目经理批准。工程延期,须在一周前提出书面申请,并按工程延期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综合性工程的施工便道及余土处理,由市政工程建设部门统一安排,兼顾使用。所发生的费用应根据实际工程量计算,合理公摊,并由市政工程建设部门与各管线单位事先签订协议。

第四章 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工程竣工必须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工程的竣工验收,必须以施工设计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为依据,按验收规范和质量标准进行。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提出验收报告,由建设单位在三天之前通知有关各方进行验收。
  各参加验收的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参加验收。无故不参加验收的,视作同意。
 第十九条 为住宅建设配套的城市道路及地下管线工程,可根据住宅建设的交付进度,分批进行竣工验收,签署竣工文件。
 第二十条 竣工验收中,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的,接管单位可拒绝接收,并可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返修;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
  各部门对工程的质量有分岐意见时,任何一方可向各区、县、局的质量监督分站申请裁定。对裁定不服的,任何一方可提请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裁定;重大工程的质量问题,可直接由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裁定。
 第二十一条 工程交付使用一年内,因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清除积土、堆物,平整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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