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在施工场地之外占用道路堆放施工材料的,应在申请《道路施工许可证》时一并办理。
第六条 凡属综合性工程,由市政工程建设部门明确项目经理,各管线施工单位要明确分项工程负责人。
市政工程建设部门负责施工的现场协调和工程进度的统筹安排。
第三章 施工阶段
第七条 凡属综合性工程,由市政工程建设部门根据规划设计要求,核对图纸,统一定位放线,确定管线施工位置。
在施工中发现设计的管线位置不符合实地管位时,管线建设单位应向上海市规划建筑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办理管位变更手续;市规划局应及时给予答复,最迟不超过七天。管线建设单位办妥变更手续后应送市政工程建设部门备案。
第八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填写开工报告单,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图纸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
综合性工程的施工,各施工单位应周密考虑各相互之间的工期衔接;每项工程结束时应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为其他单位创造进场施工的基本条件。
第九条 各施工单位在行人车辆出入口沟槽处须设置跨槽通道;工程施工范围内应有临时排水设施及适应车辆正常运输的便道,并有专人负责养护维修。
施工场地必须设置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安全防护设施和交通标志(牌)灯。
第十条 综合性工程施工应按照管位平面和纵向标高的要求,并考虑管线的口径大小、埋设深浅和管线性质,科学、合理地组织施工。管线纵横交叉发生矛盾时,由市政建设部门协调解决。需变动管位的,应依照《
上海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处理。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对原有地下管线埋设的位置不明时,应挖样洞复测,在掌握地下管线的实际走向和埋设深度后,才能施工。
在原有地下管线一米范围内,禁止用机械开挖。
第十二条 可能对其他管线的安全和维修产生影响的施工,施工单位须通知有关管线单位派人到现场监护,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