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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施工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施工管理暂行办法
 (1988年6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组织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的施工,提高工程质量,缩短施工周期,避免管线损坏,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的施工,必须依照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批准下达的《上海市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工程综合项目计划》(以下简称《项目计划》)进行。
  凡《项目计划》以外而确需建设的管线工程项目,须向市建委申请,经批准后才能施工。
 第三条 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综合性工程(以下简称综合性工程)的施工,由市政工程建设部门负责综合协调、组织,各管线施工单位须服从统一协调,并与市政工程建设部门签订协议书。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单项工程(以下简称单项工程),由工程施工单位负责组织施工。

第二章 施工准备

 第四条 各施工单位必须做好开工前的准备工作,并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计划、扩初设计、施工图。
  (二)办妥征用、划拨、临时使用土地和拆迁房屋手续,做好通水、通电、通路、平整场地工作;其中重点或大型项目的部分工程已具备施工条件,并已完成拆迁房屋工作量二分之一的,在不影响工程总进度的前提下,可以进行施工。
  (三)按规定办妥《管线工程执照》、《掘路执照》、《道路施工许可证》申领手续。
  (四)凡属综合性工程,市政工程建设部门须与各施工单位就施工工期、施工质量、地下管线(包括连管)的保护、双方的职责及经济责任等内容订立协议;各施工单位相互之间签订协议,并须报送市政工程建设部门备案。
 第五条 规划建筑管理部门审核《管线工程执照》,必须在十五天内给予答复;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审核《掘路执照》,必须在三天内给予答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道路施工许可证》,必须在七天内给予答复。
  凡属综合性工程,由市政工程建设部门统一申请办理《掘路执照》与《道路施工许可证》;由各管线建设单位分别办理《管线工程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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