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道路交通安全处罚和奖励暂行办法[失效]

  (二)每重伤一人或一次事故轻伤三人,机动车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处所属单位一千元罚款;机动车驾驶员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处所属单位七百元罚款;机动车驾驶员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处所属单位五百元罚款。
  (三)每车物损失一万元,机动车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处所属单位二千元罚款;机动车驾驶员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处所属单位一千五百元罚款;机动车驾驶员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处所属单位一千元罚款。
  一起交通事故,造成多种后果的,可合并处罚,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一万五千元。
 第六条 对超过交通死亡人数控制指标的,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市管专业运输单位实际死亡人数每超过交通死亡人数控制指标一人的,处一万元罚款;
  (二)区、县、市属局实际死亡人数每超过交通死亡人数控制指标一人的,处一千元罚款。
 第七条 实行交通死亡人数指标控制的区、县、市属局和市管专业运输单位,实际死亡人数每少于交通死亡人数控制指标一人的,奖励五千至一万元。
  未实行交通死亡人数指标控制的市属局,本年度的交通死亡人数与上一年度相比减少的,奖励一千至五千元。
 第八条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处罚,由事故发生地区、县公安机关裁决执行;第六条规定的处罚,由上海市公安局裁决执行。
 第九条 公安机关执行处罚时,应开具《罚款通知书》,一份交被处罚单位,一份交被处罚单位的上级部门,一份交上海市公安局,一份留存。
 第十条 被处罚的单位应在接到《罚款通知书》之日起的七天内将罚款交到指定的公安机关。逾期不交的,按日增收百分之一的滞纳金;超过期限一个月仍未交纳的,由公安机关吊扣直至吊销其车辆牌照。
  公安机关收到罚款后,应给被处罚单位开具罚款收据。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奖励金,由上海市交通安全领导小组根据年终考核的结果统一评定发放。获奖单位可根据本地区、本系统的实际情况,奖励为交通安全工作做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第十二条 罚款和滞纳金的支出,企业单位从税后留利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从包干结余中列支,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