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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内河航道管理办法[失效]

  (二)修建跨航道的桥梁、船(套)闸、水闸、隧道、渡槽、临时性拦河坝以及埋设或架设管道、缆线;
  (三)建造渡口、栈桥、锚地、贮木(竹)场、禽畜场;
  (四)设置趸船、渔网、渔簖,种殖水生植物;
  (五)建造其他沿、跨航道的建筑物或设施。
  上述设施,涉及土地、规划、水利、水产、环保、市政工程、公安消防等部门的,还须征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办妥相应手续。
 第八条 在本市内河航道上进行测量、挖泥、打捞、钻探、打桩、测流、爆破等作业,除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外,应事先经航管机构同意。必要时,由港航监督机构发布航行警告或航行通告。
 第九条 本市内河航道上的助航标志、港航标牌等航道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破坏或阻挠设置。当地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航运单位应当协助航管机构保护。
 第十条 为确保航道畅通,禁止下列侵占航道影响或破坏通航条件的行为:
  (一)填岸填滩侵占航道;
  (二)向河道内倾倒泥、沙、石、垃圾和废弃物;
  (三)在航道两岸的边坡、青坎上堆土、挖土、种殖松土植物或在岸边堆放垃圾及容易滑泻的货物。
  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协助航管机构制止上述行为。
 第十一条 市、县主要航道上禁止新设置固定网具和拦河捕捞网具;对本办法实施前设置的,由航道机构会同渔政管理机构,在保证航道畅通的原则下,妥善处理。非主要航道上立桩设置渔网、渔簖,不得影响船舶正常航行。
  渔网的出水高度不得低于该航道通航标准净空高度以上零点二米。渔簖簖门的净宽须不小于该航道规划等级允许通行最大船舶宽度的三倍,其中六级航道不小于三点五倍。航道规划等级与现状不相符的,渔簖簖门的净宽按现状确定。
 第十二条 市、县主要航道上禁止种植水生植物。非主要航道上种植水生植物,必须留出保证安全通航的水域。其宽度:六级航道为三十米以上;七级航道为十八米以上;八级航道为十三米以上。
 第十三条 穿越航道的架空电缆线应在其上下游各三十米到五十米处设置有明显标志的保护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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