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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内河航道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电信业务经营管理办法>等22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3月28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1日)废止

上海市内河航道管理办法
 (1988年2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内河航道管理,改善通航条件,保证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充分发挥内河航运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已经通航和规划通航的内河航道、航道设施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河航道,是指本市内河内船舶、排筏可以通航的水域。航道或航道规划等级的变动,由市交通部门会同市规划、水利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 上海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是本市内河航道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县内河航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航管机构)具体负责内河航道的规划、管理和养护。
 第五条 专用航道及其航道设施由专用单位管理和养护,业务上接受航管机构的指导。
  码头、装卸点的前沿水域由其使用单位负责疏浚、维护。企业自行排放污水、废水而造成航道淤浅的,由排放单位负责疏浚。
 第六条 本市内河航道发展规划应按照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根据统筹兼顾、综合利用水资源的原则确定。
  本市内河航道发展规划由市交通局编制,经市规划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交通局在编制航道发展规划时,必须有水利、水产、规划、港务、市政工程等相关部门参加。
  水利、水产、规划、港务、市政工程等部门在编制本部门与内河航道有关的规划时,必须有同级航管机构参加。
 第七条 在本市内河航道上空、水面、水下和岸线修建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并应事前将地形图和有关设计资料送航管机构审查,并办妥审查手续。其项目包括:
  (一)修建沿航道的码头、驳岸、护坡、房屋、船坞、滑道、唧站、水文站、涵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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