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治安联防队员,必须是思想进步、作风正派、身体健康、热爱治安保卫工作的积极分子。地区治安联防队员由单位、地区推荐或从退休男职工中招聘,并须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公安派出所审核批准。男性年龄在六十五岁以内,女性年龄在五十五岁以内。聘用时应签订合约。
专业性治安联防队员一般由有关单位选派职工参加,每半年轮换一次,经单位和本人同意也可延续。
第七条 各单位派出参加治安联防活动的在职职工,在工资、福利、奖金等方面享受本单位职工的同等待遇,费用由原工作单位开支。
第八条 凡受聘在公园、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展销场所、商场(店)、贸易市场和其他公共场所执勤的退休职工,其补贴费、误餐费、夜餐费、茶水费等由聘用单位负担。几个单位联合聘用的,则共同负担。
开支标准按市财政局、市公安局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参加地区治安联防值勤的退休职工,其补贴费及其他有关的费用,由各区、县列入区、县财政预算拨付。乡组织的治安联防队,其经费由乡政府自行解决。
第十条 治安联防力量的配备应贯彻积极防范与节省人力、节约开支的原则。聘驻商业闹市、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执勤的人数,由招聘方和区、县公安机关双方协商确定。负责地区执勤所需的其它治安联防队员的名额,由区、县公安局根据治安情况核定。
第十一条 治安联防队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可举办一些与防范工作有关的非经营性服务项目,其经济收入应交由区、县公安机关列入治安联防经费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治安联防队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听从指挥,忠于职守;
(二)文明值勤,礼貌待人,不准打人、骂人、体罚人;
(三)廉洁奉公,秉公执法,不得假公济私,不得以权谋私;
(四)执行任务时要佩戴统一制式的《治安联防队值勤》标志,虚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对在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打击犯罪活动中作出成绩的联防队和联防队员由市或区、县公安机关予以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