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注明承担建设项目评价单位的名称、证书号码、业务范围,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经批准的评价大纲;
(四)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环境保护机构的预审意见。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完成环境保护设施施工图后,建设单位必须填报环境保护“三同时”送审单,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核同意,并取得《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审核通知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三同时”审核通知单)后,向建筑管理部门申请建筑执照。
建设单位自接到环境保护“三同时”审核通知单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领到建筑管理部门的建筑执照的,该审核通知单作废,按前款规定重新办理环境保护“三同时”手续。
第二十三条 对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部门可在建设过程中就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的同步建设进度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或试运转前,建设单位必须向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部门提交试生产或试运转报告,经环境保护部门核实后,方能进行试生产或试运转。
建设项目在正式生产或运转前,建设单位必须向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经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监测站进行污染因子监测和环境保护部门核实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二十五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环境保护部门可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未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初步设计中的环境保护篇(章)、环境保护“三同时”送审单审核手续的,属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对建设单位可处以五万元以下、一万元以上的罚款,并补办审核手续;属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或限额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对建设单位可处以一万元以下、五千元以上的罚款,并补办审核手续。
(二)建设项目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核,强行投产或使用的,可责令其停产,并补办审核手续;建设项目试生产或试运转不合格强行投产的,除责令停产外,并限期改进;对环境造成污染或破坏的,按污染程度可处以十万元以下、一万元以上的罚款。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填写)单位,如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结论错误,造成环境污染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下、一万元以上的罚款。情节较重的,还可取消其环境影响评价资格。